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聽說基警刑法都在考電腦犯罪

我的露天商場
危險犯就其危險狀態之不同,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及抽象危險犯,該二者有何不同?試依我國刑法之規定舉例說明之。(25分)
  • 這什麼東西?背多分…
  • 不過我寫得也是哩哩啦啦啦!
  1. 前言
  2. 具體危險犯
  3. 抽象危險犯
  4. 結論
甲、乙二人相約至網咖上網玩天堂遊戲,嗣甲窺見乙之帳號及密碼,趁乙外出用餐時,輸入乙之帳號及密碼,將乙在天堂遊戲中之天幣及寶物全部轉給自己的角色,試問甲是否成立犯罪?如有,又成立何罪?並請敘明理由。(25分)
  • 電腦犯罪…果然…才在跟朋友提醒而已,就出來了
  • 不過我還是跟電腦不熟…所以篇幅都在灌理由!
  1. 前言
  2. 可罰理由
  3. 妨害密秘罪
  4. 竊盜罪
  5. 結論
    1. 由於不熟電腦犯罪這一章,以上全不成立犯罪…其他模糊帶過

1 則留言:

  1. 每種考試固有其特性…
    老師有講有沒有在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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