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台德青年打工

1.提出打工度假簽證申請時,申請人之年齡應介於18歲至30歲之間,具備良好健康狀況,並符合雙方國家有關入境法規資格者;

2.於對方國境內係以度假為主要目的,並以短期打工一段時期(同一雇主工作不得逾3個月)補足其財源;

3.持有有效之台灣或德國護照及離境機票或足夠經費購買離境機票之證明;停留期間須具有效及全面之意外與疾病險,並包含醫院診治及運送回國之醫療險保障,以及必須具備停留對方國初期生活所需費用;

4.先前未曾以此打工度假簽證入境對方國境內者,亦不得由監護人陪同(監護人持有相同簽證或其他簽證情形不在此限)。

5.我國青年擬使用德國打工度假簽證者,應向德國在台協會申辦;德國青年則應向我駐德國代表處、駐漢堡辦事處、駐慕尼黑辦事處或駐德國代表處法蘭克福服務組申辦。申辦細節及所需表格、證件等請參照雙方駐處相關公告辦理。

6.台德雙方駐處及其網頁均提供申請者相關生活資訊,外交部建議我國青年抵達德國後,先與距離所在地最近之我國駐處保持聯繫(共有位於柏林之駐德國代表處、位於慕尼黑之駐慕尼黑辦事處、位於漢堡之駐漢堡辦事處、位於法蘭克福之駐德國代表處服務組等4個服務據點)。亦可利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所提供之國人急難救助資訊與專線,以便必要時於國外及時獲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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