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大學自治

  • 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何種事項不屬於大學自治保障的內涵?
    • (A)大學內部組織自主權
    • (B)大學課程規畫及訂定權
    • (C)大學任用校長資格訂定權
    • (D)大學生品行考核權
      • 釋字第380號
        • 憲法第十一條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之 保障。
        • 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 能,個人享有學術自由。
        • 憲法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 是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監督,應有法律之授權,且法律本身亦須符合憲法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 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 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 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
        • 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 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
        • 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大學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私立學校法第三條前段均定有大學應受國家監督之意旨,惟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
        • 至於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 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
  •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享有任期上之保障?
    • (A)行政院院長
    • (B)監察院院長
    • (C)司法院院長
    • (D)財政部部長
      •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 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下列何者可登記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
    • (A)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 (B)替代役男
    • (C)立法委員
    • (D)現役軍人
      • 憲法第75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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