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云樓
典却青衫,笑談風月
我人自在,空色如來
涉獵兩三
證期權
共同正犯
妨害性自主罪
職災
不能犯
主觀意識
有責性
一事不再理
中止犯
公司法
司改
名譽權
商標
因果關係中斷
大學自治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客體錯誤
心理學
意思表示
拒絕證言權
損害賠償
教唆犯
未遂犯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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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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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
誤想防衛
貪污
贓物罪
通姦罪
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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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廣播|公開播送
著作權法修法增訂第三十七條條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就未加入集管團體,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情形, 將營業場公開播送「二次利用」著作行為,以及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
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
」。換句話說,利 用人將不必再擔心遭受個別權利人依著作權法第92條等規定的刑事訴追,不過仍有支付使用報酬的義務,不支付仍須負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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