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廣播|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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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法增訂第三十七條條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就未加入集管團體,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情形, 將營業場公開播送「二次利用」著作行為,以及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利 用人將不必再擔心遭受個別權利人依著作權法第92條等規定的刑事訴追,不過仍有支付使用報酬的義務,不支付仍須負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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