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6日 星期日

故意

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
殺人犯意係隱藏於行為人內部主觀之意思,
至於受傷情形及是否為致命部位,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究不能據為絕對標準。
又所謂殺人未遂之成立,
以有殺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殺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
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應以傷害罪認定始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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