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92交通升等四等

甲深夜下班後駕車返家時,由於工作疲勞,不慎撞傷路人,甲立即下車查看,發現該路人正是與自己有嚴重衝突的情敵乙。甲明知乙傷勢嚴重,仍不顧而去。隔天見報,該路人已死亡。請詳述理由說明甲的行為如何處罰?(92交通升等四等)

  1. 甲因工作疲勞不慎撞傷乙,可能成立§284Ⅰ過失傷害罪:
    • 客觀上甲將乙撞傷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明知自己工作疲勞,將影響駕駛安全,不應從事駕駛行為,且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於注意,顯有過失,本罪主觀要件該當。甲的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2. 甲明知乙傷勢嚴重,不顧而離去,而致乙死亡,可能成立刑§185-4肇事逃逸罪
    • 客觀上甲有駕車肇事,並致乙受傷之結果,且於肇事後未將被害人送醫,符合本罪之肇事逃逸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構成要件故意。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 甲明知乙傷勢嚴重,不顧而離去,造成乙死亡,可能成立§294Ⅰ遺棄罪:
    • 由題意知乙傷勢嚴重,可推知乙係無自救能力之人。且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六二條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可知甲依法令對乙負有救助之義務,但甲並未採取任何救助行為而離去,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遺棄故意。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4. 甲明知乙傷勢嚴重,不顧而離去,乙死亡,甲可能成立§271Ⅰ故意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甲不顧乙之傷勢嚴重而離去係一不作為,並導致乙死亡,若可認定甲將乙及時送醫則乙將不致死亡,則甲之不作為與乙死亡有條件因果關係。又甲依前揭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二條或甲撞傷乙之前行為,均負有將乙送醫之義務,甲顯然對乙負有保證人地位,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對前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構成要件故意。甲的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5. 結論:
    • 甲不顧離去之行為構成§185-4肇事逃逸罪、§294Ⅰ遺棄罪、§2711故意殺人罪既遂。三罪均保護生命法益,前兩者係對生命法益之危險犯、後者係實害犯。學說及實務多數見解均認為肇事逃逸罪係遺棄罪之特別規定,兩罪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論以肇事逃逸罪;
    • 而故意殺人罪係對生命之實害犯罪,肇事逃逸罪係對生命之危險犯罪,兩罪保護法益同一,應依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論以故意殺人罪既遂。
    • 故甲離去致乙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與將乙撞傷成立之過失傷害罪,兩罪犯意個別,應依§50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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