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向丙佯稱乙人身自由受其控制,須支付一百萬元之行為可能成立§339Ⅰ詐欺罪:
- 詐欺罪在客觀上須具備行使詐欺、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而生財產損害之要件。本案中甲向丙佯稱乙人身自由受其控制,是傳達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該當於行使作術之要件。而丙亦因相信該訊息而支付一百萬元,亦符合使人陷於錯誤之要件。但詐欺罪之成立限於「自由」處分財產;本案中,丙之所以處分財產,係因「擔心乙受害」,並非「自由」處分財產,此要件不符合。不成立本罪。
- 甲向丙佯稱乙人身自由受其控制,須支付一百萬元,而丙如數支付可能成立§346Ⅰ恐嚇取財罪:
- 恐嚇取財罪之成立,客觀上須具備恐嚇行為、使人心生恐懼、處分財產及致生財產損害要件;主觀上須具有恐嚇取財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本案中甲向丙告知:「乙的人身自由受其控制」,屬惡害之通知,符合恐嚇之要件。並使丙心生恐懼(由題意擔心乙受害可知),而支付一百萬元,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亦可認定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且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構成要件該當。甲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本罪成立。
- 甲、乙應論以恐嚇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 由題意可知:乙與甲「基於共同犯罪之決意」,符合共同正犯之主觀要件,但乙並無共同正犯客觀要件之「行為分擔」,可否認定係共同正犯?依釋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此即為所謂的「共謀共同正犯」。依此見解,乙雖無行為分擔,亦應與甲論以共同正犯(§28)。
- 結論
- 甲、乙成立恐嚇取財罪之共同正犯。(§346Ⅰ、28)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92警特二次四等
甲、乙兩人沈溺聲色場所,需錢孔急,乃基於共同犯罪之決意,由甲出面,向乙之父丙徉稱乙之人身自由已受其控制,若欲乙能平安返家,丙須支付一百萬元。丙擔心乙受害,乃如數支付,甲、乙兩人平分其不法所得。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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