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9日 星期五

靈光一現

歡迎參觀我的賣場
突然想到一個東…
傷害致死罪跟過失殺人罪如何判定?
哦…原來只是故意的不同啊,突然卡住了 =V=

那肇事逃逸跟遺棄呢!?
哦~~該不會只差別有沒有駕駛動力工具吧…
自行車不算嗎?
他也是動力機具吧…其動能來自於腳力!

2 則留言:

  1. 從而,上訴人主張依據經驗法則對通信性質郵件之認知,應係指類似信函、明信片性質之一對一高度個性化文書,或具有雙方相互傳達消息之性質的書函云云,尚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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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核該規定既無悖於比例原則,尚在立法權自由形成之範圍內,難認與憲法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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