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却青衫,笑談風月我人自在,空色如來
從而,上訴人主張依據經驗法則對通信性質郵件之認知,應係指類似信函、明信片性質之一對一高度個性化文書,或具有雙方相互傳達消息之性質的書函云云,尚乏依據。
核該規定既無悖於比例原則,尚在立法權自由形成之範圍內,難認與憲法有牴觸。
從而,上訴人主張依據經驗法則對通信性質郵件之認知,應係指類似信函、明信片性質之一對一高度個性化文書,或具有雙方相互傳達消息之性質的書函云云,尚乏依據。
回覆刪除核該規定既無悖於比例原則,尚在立法權自由形成之範圍內,難認與憲法有牴觸。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