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易2307

  • 明知會員得標之後,其他會員所交付之會款係屬得標會員所有,自己僅係代收而持有,竟因周轉困難,需錢孔急,未得乙○○之同意,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侵占犯意,未盡會首之義務,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將上開代收之死會會款二十三萬元侵占入己,經甲○○一再追討,仍拒不返還。
  • 僅由會首代收而為暫時持有之狀態,如會首未交付予得標會員而加以挪用,即構成易持有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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