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9日 星期三

訴1505

  • 被告利用國民身分證配偶欄空白,隱瞞早已結婚生子之事實,對原告以結婚相許,誘使原告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並致原告先後於97年3月、6月二次懷孕及墮胎。是以被告於交往之始即有意隱瞞其已結婚之事實,殊無疑問。
  • 原告年僅25歲,剛自大學畢業,初入社會即遭此打擊,除感情受騙外,亦因墮胎殘害無辜之生命,此陰影一輩子皆無法抹去,所受痛苦亦非常人所能體會。
  • 原告即主動搭訕被告,被告礙於已婚身分遲不敢答應交往,但經不起一再誘惑,遂瞞被告之妻、家人及原告之家人偷偷交往。
  • 何以證明原告所懷之胎兒係被告之子女。
  • 男女間交往首重誠信,為避免對方陷於錯誤,已結婚者對其已婚之事實負有告知之義務。
  • 瑋神你要小心…
306(侵入住宅罪)

婆婆可不可以進入自己兒子的房間裡幫忙折棉被?

人類歷史上打得最久的一場戰爭—婆媳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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