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條件因果

  • 1870奧地利法學家創立,至今仍為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主流。
  • 刑法意義上之原因,係指任何一種不可加以忽略之條件,如果沒有該條件,具體結果即不會出現。
  • 過度強調“如無前者,即無後者“之憾。
敝人還是用相當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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