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 闖紅燈 於十字路口紅燈之後六十公尺 乙於巷子內衝出 某甲煞車不及 將乙撞死 問 甲 有何刑責?
如果題目改一下變成說,是在超速的狀態下,而撞傷了乙,結果是否不同呢?
哲才所答:
板大的盲點似乎是在於注意義務上…
本題甲馬越紅燈,未盡客觀必要之注意義務
然該於避免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之危險
而非避免通過後之危險
故在所不論
老朽以為,就算行為人雖然遵守時速之規定
但仍應隨時注意路況,尤其是在市區
若無謹慎小心地做這些動作
即違背客觀上必要注意義務
有因此肇禍之可能,構成要件該當
而一般理智而謹慎之第三人,如無特殊意外
均能認識且遵守客觀之必要注意義務
減速或鳴按BABA,均非不能
故亦具罪責,操馬的按§276Ⅰ處罰
========================
充篇幅,期望儘早過AD審查====================
太閒,評析一下寫法一、開頭直接向閱卷者說明,朽已看出爭點
- 闖紅燈於十字路口
- 過六十公尺
- 是不是超速已經不是問題了!
- 路權的問題…這不是在行政法範選裡嗎
- 哲才以為,既然判斷是過失了又那來未遂…
- 除非你下第二個標題來競合
- 國考題目應該不會出這麼…(不會形容),兩頁可能寫不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