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優劣比較

分類 特色 優點 缺點
成文法 有一定的條文、法典形式。 具體明確,周密完善,使人民可事先預見而易於遵守與貫徹,有助於秩序維護及人權保障。 因係針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事、物予以抽象條文的規範,故難免不切實際。
有一定的制定、公布、修正、廢止程序。 可避免朝令夕改而利於法律安定性的維持。 因不具彈性,故難以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
產生過程不受傳統慣例所拘束。 有助於社會革新。 因易遷就政治現實而無法公正立法,故與人民期待有所差距。
不成文法 不具有條文、法典形式。 因係針對個別的具體事實以為形成背景,故較符合社會實情。 有欠明確,易於掛漏,使人民無法事先預見而不易遵守與貫徹,無助於秩序維護及人權保障。
不具有一定的制定、公布、修正、廢止程序。 因富有彈性,故利於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 易導致朝令夕改而不利於法律安定性的維持。
產生過程深為傳統慣例所拘束。 因係人民產生法的確信後,始為國家認可或採用,故較符合人民期待。 無助於社會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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