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特色 | 優點 | 缺點 |
成文法 | 有一定的條文、法典形式。 | 具體明確,周密完善,使人民可事先預見而易於遵守與貫徹,有助於秩序維護及人權保障。 | 因係針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事、物予以抽象條文的規範,故難免不切實際。 |
有一定的制定、公布、修正、廢止程序。 | 可避免朝令夕改而利於法律安定性的維持。 | 因不具彈性,故難以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 | |
產生過程不受傳統慣例所拘束。 | 有助於社會革新。 | 因易遷就政治現實而無法公正立法,故與人民期待有所差距。 | |
不成文法 | 不具有條文、法典形式。 | 因係針對個別的具體事實以為形成背景,故較符合社會實情。 | 有欠明確,易於掛漏,使人民無法事先預見而不易遵守與貫徹,無助於秩序維護及人權保障。 |
不具有一定的制定、公布、修正、廢止程序。 | 因富有彈性,故利於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 | 易導致朝令夕改而不利於法律安定性的維持。 | |
產生過程深為傳統慣例所拘束。 | 因係人民產生法的確信後,始為國家認可或採用,故較符合人民期待。 | 無助於社會革新。 |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優劣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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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吧~~還是TR、TD比較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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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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