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的概念
緊縮的正犯概念
- 可罰的行為均屬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
- 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人方屬正犯。
- 刑總明訂教唆犯與幫助犯的共犯類型無異將刑法所掌握的可罰行為擴張至不法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擴張刑罰事由】。
- 換言之,教唆犯與幫助犯僅實施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以緊縮的正犯概念來看當然非屬正犯,原不予處罰但刑法特別予以處罰的規定,實是擴大刑法之範圍。
擴張的正犯概念
- 條件理論所主張的所有造成結果之條件等價的思想。
- 凡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結果實現予以原因力量或條件上的幫助者,即指所有引起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行為人即為正犯,不限於實行構成要件該當之人。
- 由擴張的正犯概念而論教唆犯與幫助犯皆屬於引起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人,故本質上亦屬正犯。
- 但是刑法總則對教唆犯與幫助犯有特別規定而不同於正犯,則刑總對教唆犯或幫助犯的規定,似變成對於不法構成要件的可罰性範圍加以限縮,因為原本成立正犯的類型卻成立科刑較輕的教唆犯或幫助犯【限制的刑罰事由】。
單一的正犯概念
- 此論認為無須區隔正犯或是共犯。
- 行為人只要是對於不法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因果關係的貢獻者即為正犯。
- 行為人對於整個犯罪過程或結果的重要性係屬刑法裁量的問題,故在刑法制裁上的資格並不需要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必要。
- 此論與擴張的正犯概念最大的不同是:單一的正犯概念並沒有提出限制刑罰事由。
緊縮的正犯概念與擴張的正犯概念在討論間接正犯問題時會產生差異
例:甲利用乙偷珍貴寶物一件,但乙不知其行為是偷竊而誤以為只是幫甲取回放置在博物館的物品。
- 依緊縮的正犯概念
- 形式客觀說:無法處罰間接正犯
- 實質客觀說:依客觀上行為人的危險性、因果關係上的份量與整體犯罪計畫來區分
- 犯罪支配說:意思支配-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認識去支配整個犯罪流程
- 依擴張的正犯概念:當然是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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