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

49年台上字第883號

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刑法上之誣告罪,祇須一部事實係屬虛構,出而誣告即可成立。
31年院字第2306號
某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個誣告罪。既係同一案件。經乙丙對甲提起自訴。無論曾否判決確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訴。如檢察官就該案予以不起訴處分後。丁復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應認為無理由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