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24年上字第1262號

不愛的愛情,永遠不會變壞。
所以,我們調情、我們曖昧,卻永遠不要相愛。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在縣羈押時,教唆押犯甲等,於出獄後將乙綁架殺害以圖報復,迨甲等出獄,即糾匪持械闖入丙家,將丙轟擊斃命,是教唆與實施之行為顯不一致,如甲等實施時係誤丙為乙將其殺害,此屬於目的物之錯誤,固於上訴人所犯教唆殺人罪之成立,不生影響,假使甲等明知為丙加以殺害,則其殺丙之行為,並不在教唆範圍以內,關於殺丙部分,即難令上訴人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