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 星期五

不重要的第684號解釋

有一個英 文 老師出了一道這樣的難題 題目是這樣子的:

____ is better than the god.
____ is worse than the evil.
if you eat ____,you will die.

(以上三個空格必須是同一個字)
但,沒有人答的出來!
結果......
有一個數學老師用數學的方法解出來了:

解:
設上帝之善是+∞、惡魔之惡是-∞
令所求為x
則 x>+∞ 且 x<-∞
∴ x屬於空集合
∴ x=nothing

answer :
nothing is better than the god.
(沒有什麼比上帝更好。)

nothing is worse than the evil.
(也沒有什麼比惡魔更壞。)

if you eat nothing, you will die
(如果你什麼也沒有吃,那麼你就會死!)

解 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 釋文
大 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 由書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 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 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 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 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 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 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 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 內享有自治之權(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 大學事務加以規範(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 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 且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事 實
釋 字第684號解釋事實摘要
(一)聲請人陳玉奇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97學年度上學期,跨院加選他學院EMBA學程所開設的「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科目,學校認聲請人非該學院EMBA學生,否准其加選。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 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二) 聲請人蔡曜宇為同大學另系研究所碩四學生,93316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 「挺扁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三) 聲請人龍國賓為某私立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餐旅學群觀光事業科二年 級學生,因91年度下學期期末必修科目考試日期,與92年觀光日語導遊筆試日期衝突,向授課教師申請提前考試獲准,然該 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92年畢業。聲請人主張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迭經校內申訴、行政訴 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1 則留言:

  1. 兩邊都聽不下去2011年1月22日 下午6:18

    這篇重複了
    外面傳來發情的公喵叫聲
    華山藝文熱鬧騰騰~此貓獨傷悲是也~

    如得其情,哀矜勿喜~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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