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意識
法律上的主觀意識,即故意及過失的意義。
- 故意,很白話...
- 間接故意
-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 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刑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 抽象輕過失
- 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社會上一般理性、謹慎、小心且有相當智識之人的注意義務 。
- 具體輕過失
- 重大過失
過失責任演變之歷程如下:
- 結果責任原則
- 巴比倫講究以牙還牙的報復主義,即不論是否出於過失,只要有人死就必須還一命的苛刻時代。
- (我喜歡這個追求力量的時代,沒有秩序的秩序...)
- 過失責任原則
- 由於人性尊嚴的興起,遂僅對自己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負責而已。
- 推定過失責任
- 近代為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轉由被告負擔證明其並無過失而推定之。
- 民 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但書: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 無過失責任
- 近似結果原則(還是回到古典學派的做法呀,嘆...)
- 惟其思想係基於損害的合理分配,而非報復。
- 如消 費者保護法等等;貴得嚇人的飛機票也是航空公司將危險成本轉嫁給消費者的一種分配方式。
還是想不到要考碩班的題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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