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6日 星期六

陸仔,我國民!?

真的太閒了我…
憲法第3條明文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故是否為我國國民,端視其是否具備我國籍而定;易言之,陸仔是否為我國國民,須視其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又說了,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那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來看,台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這樣子的話,陸仔也活在我國境內,應當也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囉!?並不是這樣子的,我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陸仔並未盡了他服兵役的義務(不用反攻就收復了ㄝ,這真是太神了哪,小宣宣!),所以這是不成立的。

我們看一下大法官釋字第618號的見解: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 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這也就是說陸仔要成為我國民,必須在台灣地區有設籍之事實,有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國民資格記載程序,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地位。
這樣子懂了吧,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也不知道該申論個什麼點…可能要扯出一中啊、兩治啊之類的陰謀論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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