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灣的法律,目前要構成通姦罪,必須是男女性器官的接合!
除此之外,只能道德譴責...沒辦法,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也就是說成文憲法(法律)就是這樣,一定要句句到位才算違法,那全台的偷情男女有福了,而被背叛的另一方就準備哭死吧…但其實許多國家根本就沒有通姦罪的處罰,他們認為這是道德問題,犯不著以刑罰相繩,這也只是說明國情不同罷了,台灣真是個文化大熔爐啊!
台灣的法律並不是沒救,通姦是兩人才會發生的事,而為何會有只告一個而對另一個撤銷告訴呢?這是告訴乃論的範疇,雖然有人說要就兩個一起告不然就都撤銷…的確,我也想過那仙人跳的感覺。
我想比較精彩的是雙方拿來掩飾的謊言,有如天方夜譚的情節,真是令人動容。肚子痛要到旅館去上,那公廁、加油站、速食店不就是假的;天氣熱要全身脫光光,我想在家也不見得脫光光,在別人家卻脫得很自在;裸體按摩、著睡衣共處一室但卻絕無有性行為發生等等…
by剛睡醒,跳脫法思維的禁慾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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