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爛醉

  1. 客觀上,林利用李酒醉無意識而不知抗拒之狀態,將其內褲褪下,以陰莖進入陰道之方式,乘機對李為性行為,並於完成射精後將其留於房間內自行離去;林主觀上認識上開事實,並有意使其發生,構成要件該當。
  2. 林具違法性、罪責,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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