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惟念及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被告行為時甫年滿18歲,目前仍就讀於臺中市明德女中附設進修學校夜間部3 年級,有其年籍資料、學生在學證明書等附卷足憑,足見其涉世未深且思慮尚未臻於周全,復家境清寒,經請領教育補助金額後,仍無力繳納98年度第一學期之學 雜費,亦有其提出之芳苑鄉和平村村辦公處證明書、臺中市明德女中附設進修學校自行收納款項統一之學生存查聯、前揭學生在學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稱其 係為籌措學費因而觸法等語,應屬可信;復參其雖遭不法之徒利用犯罪,惟並未完成帳戶之申辦、未造成實質損害,並綜合考量被告之平日素行、手段尚屬平和,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無前科,有其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於犯後始終均能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茲念其為籌措學費,思慮未週,致罹刑典,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而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之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初犯,惡性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偶然 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是本院斟酌再三,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刑法第五七條創設的…該說是漏洞嗎!?
這不過就是人性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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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判決書之一段
難怪律師都說在法庭上能哭就哭刑法第五七條創設的…該說是漏洞嗎!?
這不過就是人性罷了…
按國民身分證、全民健保卡均係由主管機關核發作為個人身分之證明,均為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證書之一種,自屬刑法第212 條所規定之特種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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