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

Party是很危險的

有五人開趴,而當丁、戊有幾分醉意時,甲、乙欲藉醉而與丁、戊發生性關係,惟戊雖同意與乙性交,丁卻不同意與甲性交,甲則強行壓制丁,並由丙幫忙壓住丁的腳,讓甲得順利性侵丁,後乙亦與戊完成性交。試問: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爭點===========
1戊有幾分醉意,則乙與其性交,是否該當乘機性交罪?
2丙幫助甲之行為究竟為共同正犯抑或是幫助犯?
3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究竟指涉意涵為何?是否要求參與者皆要完成強制性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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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不好的都到法律系了。
結婚典禮上若新郎或新娘一方同時與兩個配偶結婚,犯的應該是「囂張罪」而非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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