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自首

刑62: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自首,須行為人於犯罪偵查人「知悉」前坦承,若公務員對其懷疑亦難成立其要件。
這是指只要被列為嫌疑犯,就要儘力來做偽證就對了…
請參考上訴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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