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一般法律原則

  •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依學者研究係基於習慣法、憲法之具體化、現行法規、法理及外國法所構成之一般法律原則,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行政法領域,以上各種來源並不相互排斥,有時一項原則可能源於習慣法,亦可能於憲法上有所依據,例如德國法上之比例原則。
  • 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益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個案正義原則、人性尊嚴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等。

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分述如下:

  1. 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2. 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3. 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4. 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5. 有利不利應予注意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6. 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7.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137條第1項第3款,關於訂定雙務契約應符合之規定:「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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