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8日 星期日

刑法練習題


何謂
16266 15a59 1465f 14667,其類型為何?甲無任何疾病,為圖向服務之公司請假遂至長庚醫院看診,向醫生乙謊稱嚴重暈眩、耳鳴,請求診治並出具證明,乙誤信為真,遂出具記載上開病情之診斷書予甲,甲是否屬於刑法弟215條之 16266 15a59 1465f 14667?

10 則留言:

  1.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銷級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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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肯---我們的生命皆由時間造成,片刻時間的浪費,便是虛擲了一部分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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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富蘭克林---醒來吧!懶蟲,別再浪費寶貴的生命了,將來 在墳墓中有足夠讓你沉睡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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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先總統 蔣公---天下之事,在乎人為,絕不可以一時知波瀾,遂自毀其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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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拿破崙---勝利是屬於最堅忍的人,而停是人生最可怕的一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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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伯汝---志之所趨,無遠弗屆,窮山距海,不能限也;志之所向,無堅不入,銳甲精兵,不能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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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陽明---志不立,如無舵之舟,無銜之馬,漂蕩奔逸,終亦何所底乎?志不立,天下無可成之事,雖百工技藝,未有不本於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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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利用他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 ex.甲為了殺乙,騙無化學常識的乙喝王水作體內環保。
    (二)利用他人的無故意行為: ex.甲利用乙去偷旁邊機車的安全帽(乙以為安全帽是甲的)。
    (三)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 ex.甲假造乙吸毒的證據,並利用警察去逮捕乙。
    (四)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 ex.甲騙10歲的小孩子去炮竹工廠點火。
    (五)利用他人禁止錯誤之行為: ex.甲被乙性侵心懷恨意,日後騙男友丙說去打乙是正當防衛不犯法,於是丙去狠狠教訓了乙。
    (六)利用他人被強制的行為: ex.甲拿刀抵著乙,叫乙去殺旁邊熟睡的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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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所謂間接正犯,是一種法理的認定;深入言之,是一種為了防止直接正犯與教唆犯之間所生的法律漏洞的填補。行為人把他人當作工具予以利用,並且支配該人為犯罪以遂其犯意。換言之,所謂間接正犯,乃以犯罪支配觀點而言,行為人出於法律或事實之理由,而支配他人行為工具,居於掌握全局之幕後操縱者之地位,控制犯罪行為整個過程,而被利用者通常不成立犯罪為其最大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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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要在刑法搶分
    實在應該是各科都讀到沒東西讀了才做這檔事
    寫太深...斑門弄斧
    寫太淺...程度不夠
    保基本分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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