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271條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

  1.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條

  1.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4條

  1.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5條

  1.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76條

  1.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